一、传媒公司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有几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第二百二十四条之明确规定,对于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共包括五类典型的犯罪形态。它们分别是:1.利用虚拟或冒充他人设立的单位名义进行合同的签订;2.以伪造、篡改、失效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手段;3.在缺乏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引诱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及履行合同;4.在收取了对方当事人所支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之后,选择逃避藏匿;5.采用其他各种手段,从对方当事人手中骗取财物。所有这些犯罪形态均涉及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欺骗对方当事人从而获取其财物的行为。若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可能被判处罚金;若涉案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也会被判处罚金;而当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可能被判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传媒公司法人可不可以去其他传媒公司上班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法人并不允许在其他企业中兼任职务,因其属于一种组织法律概念,而企业内部各职能岗位则需由自然人出任。
然而,若该法人已成为某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那么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他或她依然有权利在其他企业担任职务,但值得注意的是,此两家企业之间必须避免出现同业竞争情况。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根据我国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相关条款明确规定,合同诈骗罪涵盖了五个主要犯罪构成事项:其一为侵害主体以虚假手法掩盖自身代表资格签署相关合约;其次,使用虚假且效力不存在的票据及相应产权证明作为担保物件;第三是在明知自身无实际执行能力时仍然诱使对方持续进行商业交易,欺骗对方;再者,在收取相关款项后选择逃避责任企图瞒天过海;最后,通过运用各种欺骗性手段将其财物据为己有。以上所述犯罪行为皆指向于直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意图非法获取财富。针对此类案件的金额以及具体恶劣程度,法律分别制定了针对如下幅度的量刑对策: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起步,最高可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严惩重犯者甚至无期徒刑,同时会课处罚款或没收个人财产等附加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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