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规定怎样对抵押物进行分配
债务人债务逾期的,抵押权人就可以行使抵押权,拍卖、变卖抵押物后,所得款项先行清偿债务。有剩余的,归抵押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一十三条【抵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解除房屋抵押流程是怎样的
1、房产解除抵押的时候结清贷款,借款人结清房贷后,持银行开具的贷款结清通知单,到公积金中心出具《关于解除房屋产权抵押的通知》。
2、领取他项权利证,借款人持本有有效身份证及解押手续到公积金中心领取房屋他项权证、解押通知单。
3、办理解押手续,房产解除抵押借款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他项权利证、房产证、还款证明等资料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房产解押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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