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代办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很多村民已经签订了《征地拆迁协议》,但事后越想越不对劲,想确认《征地拆迁协议》无效。那么,这个协议能确认无效吗?答案在实际操作中确认无效的情况很少。签订协议时,被征收人知道有关事件的土地被征收,也知道协议的内容被认可,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协议系违反了真正的意思,之后人民政府已经得到征收许可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确认协议无效。签订协议时,区政府尚未得到相关征地许可,但这种情况不是法律规定的重大明显违法情况。另外,2020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人民政府和计划征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权者补偿,配置等签订合同是征收土地的前期工作。因此,无论是2020年1月1日前签订的征地拆迁协议,还是2020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征地拆迁协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难确认无效。因此,在此提醒已经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保持平常心态,尚未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必须慎重对待。
拆迁协议如何判定无效
成拆迁协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
1、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拆迁人与其他不在拆迁范围内的当事人订立的拆迁协议为无效;
2、被拆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拆迁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对方所订立的拆迁协议为无效;
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限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4、拆迁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协商拆迁安置补偿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相关规定,应当确认为无效的拆迁协议;
5、拆迁当事人中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依据相关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订立拆迁协议的过程中,均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方当事人采取胁迫、欺诈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况下,使他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所订立的拆迁协议,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查明,应当确认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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