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家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52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第22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23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第二条第九款: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自然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二、张家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材料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
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备案文件或建设项目列入经政府或同级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或产业政策文件);
项目坐标(txt文件);
划定矿区的批复文号及范围;
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和现场踏勘论证意见;
节地评价报告及评审论证意见;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
省政府出具的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意见;
补正材料(补正材料请上传至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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