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上没有盖章不属于诈骗,合伙人在合伙合同上签名同样有效。只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合伙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拒绝盖章同时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方能构成合同诈骗。
合伙人死亡必然导致合伙合同终止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七条规定,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例如,合伙合同可以特别约定此种情况下不终止合伙合同,而是由承受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人权利义务的民事主体,如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等,作为新的合伙人,也可以约定该合伙人退出合伙关系,其他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关系继续存续。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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