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程序
(一)申请
出口退(免)税企业自进出口经营权或其它特定退(免)税权被取消后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领取并填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认定注销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有关注销事项的批件、证明资料;
2.原《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证件、资料。
(二)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注销申请后收缴《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同时对企业进行出口退(免)税清算。
(三)审核注销
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出口退(免)税清算,准确核实应退未退税款,并在未退税款处理完毕后,注销企业的退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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