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拒不清算清算情况下,有无连带责任?
时间:2023-08-18 17:40:31 1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连带责任需要承担。公司解散后,股东或公司也应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因为如果公司不及时清算,不仅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还会损害部分股东的利益。公司清算关系到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东是公司的利害关系人。股东剩余财产分配的请求权是对公司的债权,但这种债权在外部债权清偿之后被推迟。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布。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登记债权。

公司清算中清算人的清算责任

清算人的法律责任是指公司因破产、合并、分立原因外解散而进行的清算中,公司清算主体违反公司清算的法律规定,或因过错造成公司或债权人的损失所应负的法律责任。

无论从保证公司清算的公正高效进行,还是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要求公司清算主体在违反法律规定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很有必要。

《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

根据《公司法》第183条规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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