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缔结婚姻关系过程中申请办理了信用卡,那么此卡即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物,因为该种情况下的信用卡属于夫妻婚姻持续期间的共有财富。
相反地,若在夫妻婚姻关系终止之后申请办理的信用卡,则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