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质量问题的责任方,通常是由开发商承担赔偿义务。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购房业主可先与开发商进行友好协商,寻求双方共同认同的期限内对质量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如果发现房屋的装修质量存在瑕疵并无法通过修复手段恢复至约定的质量标准,那么购房业主有权选择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同时向开发商提出赔偿相关经济损失的请求。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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