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说,除死刑犯、死缓和数罪并罚的犯罪分子外,其余犯罪分子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均应在6个月至15年的幅度范围内。再细究,就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形:甲第一次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第二次(符合上述累犯条件二)又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对他,不能假释;乙第一次因合同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第二次(符合上述累犯条件二)因抢夺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对他,也不能假释;丙因拐骗儿童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同时发现其五年前还犯有诈骗罪,应判处有期徒刑10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3年,对他,是可以假释的;丁第一次因交通肇事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第二次因生产、销售假药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因交通肇事属非故意犯罪,对他,也是可以假释的。
通过上述案件我们发现,刑罚对于甲不公平,乙丙丁三人而言,甲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小得多,但他只能接受与乙相同的规定,却不能享受刑法对丙、丁的宽恕。从罪责上说,(有的)数罪并罚的罪犯与累犯是不相上下的,但依现有法律规定,累犯不能假释,数罪并罚的犯罪分子却能假释,这明显有违刑罚罪责刑相统一的原则。由此可见,笼统地规定累犯不得假释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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