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行计划经济及住房分配制度的背景之下,使用权房这一概念应运而生,亦被世人称之为公房。
此类房屋之所有权归属国家或集体,而其中所包含的使用权则犹如是从所有权中剥离出的一项独特财产权益,使得使用权持有人(即公房租赁者)可在特定范围之内,按照特定规则转让或交换房屋使用权,进而获取的收益在扣除了相应的税费之后,便完全由使用权持有人享有与支配。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