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双方当事人间存在合同关系是合同解除权成立的前提。尚未成立的合同,当然不发生解除的问题;已经成立尚未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还没有发生效力,通常并不发生违约等问题,故无从提到解除;有效成立的合同,如果因清偿、混同等原因已归于消灭,则没有再行解除的余地。因而,合同解除制度通常以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的合同为前提。解除的情形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法定解除,一种是约定解除。而从实际情况来看,能够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其实比较多。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形:
1、开发商擅自更改规划设计;
2、商品房面积误差过大即与合同中约定面积相差过大;
3、商品房套型误差即与合同中的有出入;
4、贷款申请未被批准;
5、开发商延迟交房;
6、商品房的质量问题;
7、开发商具有欺骗性质;
8、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或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9、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律师补充:
不管哪一方当事人需要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须要符合规定的情形,否则的话解除行为就会构成违约,那么就需要实际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讼实践中,应该围绕上述法律规定所列举的情形来审查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从而确认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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