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交通事故相关情形提出复议请求时,其实无需双方同时在场,然而若能够双方亲自莅临现场为佳。
当涉及到当事方缺席的情形时,负责处理此事的交管人员将会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予以详细说明,这并不影响该责任认定书具有的法律约束力。
无论另一方是否愿意前来签字确认,只要交管部门及时做出了相应的定性结论,当事人均可顺利获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现场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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