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申报。单位提交书面的资产处置申请报告,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按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报送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核、审批;
(二)主管部门审核审批。主管部门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按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或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财政部门审核审批。有主管部门的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送财政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单位提交的资产处置材料和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审核,按有关规定和权限审批或报批;对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
(四)处置。接到审批部门同意处置的批复后,申请单位按照规定对相应资产进行处理。单位出售(出让)、置换、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需要评估鉴定、鉴证的,应当委托依法招标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技术部门对其进行评估、专项审计或技术鉴定,评估、专项审计、鉴定报告书须按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其中资产单项账面原值200万元以上或属于区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其它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五)调账。申请单位根据审批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批准文件、审批表、收入证明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等进行账务处理,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同时在“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相应的操作,及时减少或增加相应资产;
(六)产权登记。资产处理结束后,申请单位到财政部门办理变动产权或者注销产权登记手续;
(七)备案。资产处理结束后,由主管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在每季度终了15日内及时汇总所属单位的资产处置审批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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