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存在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就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行为人具备了犯罪构成要素成立犯罪,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这种情况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虽然违法,也具有社会危害性,但由于行为人的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尚未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所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行为人犯罪后超过追诉时效期限没有被追诉,本人也未再犯新罪的,不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追诉时效的期限为: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究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一种赦免制度,是对受到刑事追究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刑罚的制度。受到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不论其刑罚是否执行完毕或者是否开始执行,都等同于刑法执行完毕,以后无论何时对其都不再进行刑事追诉或主张继续执行刑罚。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以受害人的告诉作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条件,属于自诉案件范畴。如果被害人不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回的,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人民检察院或被害人近亲属告诉的,司法机关应当受理。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我国刑罚实行罪责自负原则,犯罪人死亡的,自然刑事责任就无法追究。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在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制定的法律中,取消了原来的某种罪或者对原来的罪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机关则不予追诉。
一、犯罪构成包括哪几个要素?
任何犯罪都包括四个方面的构成要素,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如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具体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条件。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体中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其中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犯罪的故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故意,另一种是间接故意。犯罪的过失也分为两种,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二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二、如果行为人免予刑罚处罚是不是就不用承担任何处罚呢?
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人民法院对于犯罪人使用的刑罚方法以外的各种处理方法的总称。中国刑法.规定的解决刑事责任的方法。非刑罚处理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赔偿损失两种。前者适用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后者适用于被免予刑处分的犯罪分子。(2)训诫。即人民法院对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分的犯罪分子责令其用书面形式保证悔改并且以后不再犯罪的一种教育方法。(3)赔礼道歉。即人民法院责令犯罪情节轻微而被免予刑事处分的犯罪分子向被害人承认错误,并表示悔改和道歉的一种教育方法。(4)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即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向因犯罪情节轻微而被免予刑事处分的犯罪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给予该犯罪人行政处分的司法建议,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犯罪分子以警告、记过、降职、降级等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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