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之中,倘若审判员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之一时,应自觉自行回避履行职责:
首先,审判员系本案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其次,审判员与案情之间存有关联利益;
再者,审判员与本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间含有其他纽带关系,此种关联或可能影响到对案件的公正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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