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并未规范前述所有类型的出资瑕疵,也未采纳某种单独标准规范出资瑕疵,而是常见的出资瑕疵行为进行了规范。具体而言,该法所调整的出资瑕疵主要有以下二种:
其一,虚假出资。即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在出资过程中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的情形;
其二,抽逃出资。即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且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的出资数额的情形。
可见,我国《公司法》侧重于对出资行为瑕疵的调整,而对因出资标的本身存在瑕疵而导致的出资瑕疵未予规范。股东的出资违约责任是指股东不履行其出资义务对公司和其他出资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出资义务是指,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它是股东应为的一项法定的给付义务。如果股东未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即构成了对其出资义务的违反。
在当代的社会,可能很多人对于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并不是特别的了解,在公司的股东投入资金的时候,是需要约定在公司章程当中的,必须要按期足额的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新的公司法货币出资规定是什么?
资金是支撑公司发展的血液,资金管理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整个过程。一个公司只有有了资金的保证,才能有足够的能力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为了保证企业在运营过程中规避资金风险,国家在公司出资方面拥有详细规定,且规定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更新,以适应新的需求。那么关于新的公司法货币出资规定是如何表述的呢?
新的公司法取消对公司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
本次修改删去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的一种或者几种出资,出资方式不再作任何限制,公司注册资本可以不用货币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条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就是修改之后的新的公司法货币出资规定。总的来说,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方面降低要求,并且允许分期缴纳出资,大幅减少了股东出资方面的限制。显然,这也是国家对创业者提供最有力的支持之一,在出资方面大大降低了要求,充分响应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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