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民事诉讼法第148条第1款: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1款: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行政诉讼法第80条第1款: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一、在中国,各级人民法院实行公开审判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2)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3)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会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严格规范了公开审判案件的范围。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他第一审案件依法一律公开进行。对公开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或检察机关抗诉的,除依法应当发回重审和事实清楚可迳行判决的外,第二审也应依法公开进行。
有关公开宣判以及公开审判的相关情况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和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不符合公开宣判的条件的,可以向司法机关咨询,如果司法机关违反公开宣判的相关规定的,则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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