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法庭上,如果当事人提交的离婚证据略显不足,那么就不会被裁定为批准该离婚请求。
然而,在审判程序中,决定是否有权批准离婚的最终标准是法院裁决合法有效这一原则。
在法定离婚案件中,法院经过审查必须基于以下因素判断是否准许离婚:
确实存在破裂的感情关系,且调解手段无法挽回;
或者确认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在此基础上,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出现问题的法定情况包括:
婚姻存续期间重新组建家庭并与他人同住;
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配偶及家庭成员;
以及其他不确定的法律规定的情境。
《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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