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条除了合同还需要借款人手写吗
无论是通过打印机打印,抑或是手工书写,借贷双方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
但需注意的是,借款合同是否具备有效法律效力,取决于其是否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订立。
对于自然人之间所签下的借款合同,尽管无须采用书面形式,但若采取手写形式,只需表示意图真实且未触犯任何法律条款,这种方式也是被法律所认可的。
尽管如此,倘若借条采用手写形式,通常情况下建议由借款人亲自书写,而非由出借方代为书写。
若由出借方书写的话,那么在借款合同中必须包含借款人的亲笔签名或加盖公章。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
款。
二、借款人意外身故,债务如何处理
若贷款方不幸离世,所遗留之债务将根据法律规定由继承人以继承的遗产为限予以偿还;
如有超出此范围的债务,则继承人无需担负偿还责任。
若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则无需为此类债务负责。
倘若涉及共同债务,一名债务人离世后,仍可向其余未亡债务人进行追索。
反之,若非共同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的合法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债务进行清偿。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全文69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