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ⅩⅩ、杜ⅩⅩ、杜ⅩⅩ、李Ⅹ诬告陷害、伪证案
时间:2023-06-03 10:42:35 31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Ⅹ(曾用名何Ⅹ),女,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周口市“ⅩⅩ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周口市ⅩⅩ区第Ⅹ届人大代表。因涉嫌犯诬告陷害罪于2007年10月6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07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舞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王-肃,**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Ⅹ,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周口市“ⅩⅩⅩ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犯诬告陷害、伪证罪于2007年6月12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07年7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Ⅹ(曾用名杜*Ⅹ),男,195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周口市ⅩⅩ县ⅩⅩ局副主任科员。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07年7月13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2008年3月19日被舞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经舞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并于同日执行逮捕,现押于舞阳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Ⅹ,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周口市ⅩⅩ县ⅩⅩ局办公室副主任。曾因犯滥用职权罪于2004年12月6日被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07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007年8月17日被逮捕,2008年2月3日被舞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经舞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并于同日执行逮捕,2009年3月17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Ⅹ,女,1965年12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系本案被害人。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Ⅹ、杜*Ⅹ、杜*Ⅹ、李*犯诬告陷害罪、伪证罪一案,于二OO八年九月一日作出(2008)舞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Ⅹ、原审被告人何*Ⅹ、杜*Ⅹ、杜*Ⅹ、李-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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