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妻子暗中储蓄的行为发生于婚姻关系仍然持续的时期内,并且所累积的款项被列入了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所述的共同财产之列,依据此项法规的规定,此类财产应当被划为夫妻共有。
除能够提出明确证据指出此一部分财产属于个人领域或者有其他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外,一般而言,法院将会判定这部分未经公开的共同财产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在实际审判过程中,法院会全面权衡案件的具体情况,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程度、家庭责任的分配、子女抚养状况等等因素,以此来确定财产的分割方式以及比例。
倘若妻子私下储蓄的目的在于隐瞒财产,从而逃避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这种行为可能会被视为不诚信的表现,进而影响到她在财产分割过程中的权益。
总的来说,如果妻子暗中储蓄的事实得到确认,且这些资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法院通常会将其视作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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