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新刑法如何规定
时间:2023-02-26 17:03:14 2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和条件

1、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2、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上述第(2)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3、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4、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1、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2、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1、事前监督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2、事后监督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四)及时收监执行

1、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3)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2、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五)刑期计算

1、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2、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3、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一、监外执行对工作的影响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外执行是指在监狱外执行刑期的行为,监狱执行仍然是在服刑,所以是不能工作的,一般有严重疾病才会监外执行。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作用

监外执行设定的初衷是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人道的本质则是把人当人看,赋予人最基本的权利。罪犯应该珍惜自己能够监外执行,珍惜国家给与的宝贵的改过自新,重新塑造自我的机会。罪犯应该珍惜自己能够监外执行,珍惜国家给与的宝贵的改过自新,重新塑造自我的机会。

暂予监外执行作为一种刑事政策,体现了对罪犯同时起到惩罚和改造的目的,在对罪犯进行惩罚的同时,重视对罪犯的教育、感化,具有浓厚的人道主义色彩。当罪犯具有人身危险性或者社会危害性,不适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不能达到惩罚教育罪犯的目的时,就应当及时对罪犯进行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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