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合同履行期限的效力如何认定
合同在履行期限内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要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合同终止,但如果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就构成合同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
1、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2、意思表示不真实,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3、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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