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领结婚证双方就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不存在离婚的问题,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按双方的约定处理,双方没有约定的,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但如果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没有领结婚证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离婚时财产双方自行协商如果分割,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一、事实婚姻是如何操作的
事实婚姻的规定如下:事实婚姻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自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此时男女双方的关系在法律上属于同居关系。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或债务应当按照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二、事实婚姻关系怎么解除
事实婚姻关系解除如下: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解释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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