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行政诉讼被告主体是谁
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被告一般为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3.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
二、拆迁中行政诉讼案件范围是什么
拆迁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下列城市房屋拆迁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拆迁许可;
2.规划许可;
3.房屋拆迁裁决;
4.行政强制拆迁决定;
5.拆迁过程中的行政处罚行为;
6.被拆迁人,拆迁关系人认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比如:拆迁人擅自实施拆迁或者采取停水、停电、停汽、断路等干扰被拆迁人、拆迁关系人生活的,被拆迁人、拆迁关系人要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处理,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未依法进行处理的。
三、拆迁纠纷法院处理的流程
一般的流程如下:
1.到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提交起诉状副本;
2.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人民法院会立案;
3.缴纳案件受理费;
4.人民法院会通知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n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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