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押权人可否处置质押物
质押权人可以处置质押物。民法典相关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反对解释的角度来看,质押权人经过出质人的同意之后,可以处分质押财产,或者从文义解释来看,质押权人虽未经出质人同意,处分质押财产,对出质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二、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质权人的权利:
1.质权人可以占有、留置质押物。
2.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3.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
4.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质权人的义务:
1.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2.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三、抵押合同的内容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4.担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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