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可以仲裁吗?
1、与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可以仲裁。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2、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1)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2)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3)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3、调解注意事项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患双方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二、发生医疗纠纷后,可以封存病历吗?
1、发生医疗纠纷后,可以封存病历。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2、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发生医疗纠纷之后,可以采取协商、提出仲裁申请等的方式处理该纠纷。不管是采取什么形式处理纠纷,医疗机构、病患等都需要收集与医疗纠纷有关的证据,若是证据收集不齐全,将有可能会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不能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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