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2日,弥勒县法院监察室主任张某翔与几名同事等共7人一起喝酒吃饭。结束后,张某翔酒醉,被朋友扶到车内,让其独自在车上睡觉后,几人就离开现场去喝茶。次日0时许即4个小时候,其同事返回才发现张某翔出现异常,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翔系大量饮酒致乙醇中毒并发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死亡。
张某翔的妻子认为,与张某翔一起喝酒的七名被告,在张某翔醉酒后未尽到照顾和妥善安置的义务,导致了张某翔的死亡,应当对张某翔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1年5月9日,死者家属到弥勒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7名当事人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连带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4万余元。
记者了解到,由于7名被告中有多人是弥勒县法院职工,即便法院受理此案,也可能因回避原则对案件进行异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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