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进行招投标活动的前提下,提前开展施工项目,竣工之后才签订相关的合同文档,这无疑违反了相关法规规定,因为这样做会对最后的中标结果产生直接且严重的影响。
即便后续签署了相应的合同文件,但因为这样的行为导致原本的中标结果失效,故而在此基础上达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样无法具备合法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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