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州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收费吗
不收费
二、福州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办理依据
1.《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补发婚姻证;
(三)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五)宣传民法典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2.《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
一、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加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附件:涉外领域需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国家清单: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
三、福州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办理条件
条件详细说明: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已达婚龄;
3、(一)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要求,对涉台和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二)申请出具证明的当事人应达到我国法定婚龄;
(三)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如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按规定提供相应材料,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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