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也就是与自己登记结婚的一方生育的子女。具体形成的条件是:
一、由于夫妻双方离婚,另一方再婚而形成;
二、由于夫妻一方去世死亡,另一方重组家庭而形成。
一、继父母的继子女之间可否存在抚养关系
果要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首先要根据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与接受扶养的事实来进行判断。
而主要表现是:扶养人对被扶养人尽到了一定的扶养义务。而如果生父与继母再婚后,继子女已经成年并且可以独立生活的,但并没有受继父母的抚养教育,同时没有对继父母尽到一定的赡养义务时,此类继父母子女关系为纯粹的姻亲关系,因而不形成扶养关系。
二、继父母子女关系能否解除
可以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情形包括:
第一,没有形成长期共同生活和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仅存在姻亲关系,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终止时,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
第二,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如果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未成年继子女的,继父母子女的关系解除,
该子女由其生父母抚养。
第三,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的生母或生父死亡或离婚后。生父母中的另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领回的,该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的关系解除。
第四,有长期共同生活或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双方或继父母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准许解除。但解除关系后,
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成年的原继子女仍应承担赡养扶助的义务。
三、继父与继子女是否构成扶养关系?
如果要判断继父与继子女是否构成扶养关系,首先要根据继父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与接受扶养的事实来进行判断。而主要表现是:扶养人对被扶养人尽到了一定的扶养义务。而如果生母与继父再婚后,继子女已经成年并且可以独立生活的,但并没有受继父的抚养教育,同时没有对继父尽到一定的赡养义务时,此类继父与继子女关系为纯粹的姻亲关系,因而不形成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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