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可以在治疗结束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残疾鉴定。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残疾评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残疾评定标准》评定残疾程度。具体操作:
交通事故当事人处理完毕后,向原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填写伤残评估申请表。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的一般情况、残疾和待遇、申请事项、申请人和申请日期。
伤者必须在治疗结束后15天内申请伤残鉴定。伤者在15日内未申请伤残鉴定的,视为自动放弃领取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和伤残设备费的权利。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估规定》,评估应以事故直接造成的伤害或伤害引起的并发症治疗结束为依据。
当事人收到残疾鉴定书后,对鉴定结果不满意的,必须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重新鉴定,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再评价。15日内未提出重新估价申请的,重新估价生效。其后申请重新估价的,该申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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