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承诺的错误包括被害人承诺的不真实、不自由。被害人承诺的不真实是指被害人故意隐瞒其真实的意思,而作出虚假的承诺。对于不真实的被害人的承诺,如果行为人为善意,得阻却行为的违法性;如果行为人明知承诺的不真实性,则不能阻却行为的违法性。对于被害人一方,被害人得对其不真实的承诺承担责任,如果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则成立犯罪;即使不构成犯罪,也应当对基于自己不真实的承诺所产生的后果负容忍之责。被害人承诺的不自由可以包括狭义的不自由和广义的不自由。狭义的被害人承诺的不自由是指在被欺骗、强制、紧急状态之下或者基于人格缺陷而错误地作出了承诺。广义的不自由则包括上述狭义的不自由的情况和期待可能性的情况(责任论中的有责性加诸于被害人身上的探讨)。
狭义的被害人承诺的不自由包括:①(1)基于欺骗的错误承诺。这种错误承诺是因为对方故意给被害人虚假的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导致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作出错误的承诺。在被欺骗的情况下,被害人只有因欺骗而对所承诺给对方的法益的种类、范围或者危险性发生了错误认识,即法律关系的错误,他所作出的承诺才是无效的;如果被害人所受的欺骗只关系到所期望得到的回报,被害人只是发生了单纯的动机错误,则并不否定被害人承诺的有效性。后一情况例如:甲对乙说:你让我打一顿,我给你2000块钱。乙同意,但是事后甲拒绝支付。这种情况下,乙只是对于承诺的动机发生错误,承诺是有效的,其行为是被害人承诺的行为。
(2)基于胁迫的错误承诺。在被胁迫的情形中,被害人只有受到了行为人以一种法律上重要的方式所实施的威胁、强制而作出承诺时,才能认为被害人的承诺不自由。所谓法律上重要的方式,是指法益拥有者的行动自由真正地受到损害,以至于事件的发生不能被视为其行动自由的表现,法律要保护法益不能以所发生的方式受到损害。具体的方式可以比照我国刑法分则的使被害人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胁迫方式。胁迫可以以肉体上、物质上的损害相威胁,也可以以造成精神上、人格上的损害相威胁;既可以针对被害人本人,也可以针对被害人的亲属、朋友等有密切关系的人;既可以以造成合法的损害相威胁,也可以以造成非法的损害相威胁。
(3)基于紧急状态的错误承诺。紧急状态下被害人的承诺也应当被视为被害人自由意志的选择,应当被视为有效承诺。但是,被害人基于虚假的紧急状态作出的承诺,被认为是不自由的判断,其承诺无效。
(4)基于人格缺陷的错误承诺。基于人格缺陷的错误并不是被害人自身的不自由,而是被害人和社会的一般性观念之间的冲突。前几种情形中的被害人是正确的内在和错误的外在的混合,本条中的被害人则被社会判断为错误的内在,而他的承诺对他自己来说是正确的,即正确的外在,因此基于人格缺陷的错误承诺是错误的内在和正确的外在的混合。比如精神病人同意别人伤害自己的身体。在被害人基于人格缺陷作出承诺时,承诺是否有效,取决于错误是否是一个明显的错误,以至于行为人能够明确地认识到被害人的错误。基于人格缺陷的承诺的无效性必须严格限定:一是对个人自由的保护与尊重,二是为了防止社会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因此,有必要将人格缺陷按照明显的程度分成不同的等级,比如完全不具有控制、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有部分控制、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不是精神病人的精神障碍人等。对不同等级的人的承诺的无效性适用不同的规定,以求达到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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