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少数民族是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侮辱少数民族如果不构成犯罪的,可处治安管理的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按刑法要求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十条:禁止任何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禁止歧视少数民族。严禁在各类出版物、广播、电影、电视、音像、文艺演出和其他活动中出现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伤害民族感情的语言、文字和图像。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并妥善处理有关制品,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责令其作出补救措施,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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