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1)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在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2)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运之前。
二、办理材料
需提供有效期内复印件,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或电子版原件核查
由调入地省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签发,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或电子版原件核查。
报检单必须由报检人填写,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报检人对所填报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调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珍贵树木的需要提供。须注明“树木采挖”项目。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a)申请人通过网上方式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a)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签证:
a)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在10个自然日内进行查看产地检疫证或现场检疫,符合条件的,在5个自然日内核发《植物检疫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除害处理合格后在5个自然日内签发检疫证;除害处理不合格的,在5个自然日内签发《不予许可通知书》,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责令改变报检货物用途,停止调运,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a)申请人通过现场方式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a)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签证:
a)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在10个自然日内进行查看产地检疫证或现场检疫,符合条件的,在5个自然日内核发《植物检疫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除害处理合格后在5个自然日内签发检疫证;除害处理不合格的,在5个自然日内签发《不予许可通知书》,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责令改变报检货物用途,停止调运,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中山路58号。
五、办理时限
6(自然日)
六、办理机构
郁南县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
第十五条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检疫要求应当根据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的分布资料和危险性森林病、虫疫情数据提出。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
第十六条调运出省的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货主应按调入省的检疫要求,向我省的省植检机构报检,凭省植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调出。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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