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注意事项:
1、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
2、选择熟悉与纠纷相关的专业知识的仲裁员;
3、为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当事人尽量选择仲裁机构所在地或就近地区的仲裁员;
4、避免选择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仲裁员;
5、当事人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
北京人事仲裁庭启用当事人可各选一仲裁员
北京制定《人事争议仲裁办法》当事人双方可各选一名仲裁员开全国先河
筹备多年、弥补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法规空白的《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将于2003年5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
据市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处负责人介绍,由于传统的解决人事争议的手段存在着明显的弊端,导致受理案件的程序不规范,缺乏明显的时效性和权威性,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内在需要,因此,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公正、规范、快捷的服务,从而化解社会矛盾。
北京市人事争议案件将实行级别管辖。这与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有明显的区别。根据《仲裁办法》的规定,市和区、县都要成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并分别负责受理各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中央在京机关、事业单位出现的人事争议案件,由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设立级别管辖有利于当事人就近提出仲裁申请。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人事争议仲裁员负责具体案件审理工作。仲裁员分为专职仲裁员与兼职仲裁员,并实行聘用制度,聘期为3年,可以续聘。为了实现仲裁员资源共享,《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规定了仲裁员选择制度,当事人双方可以各选一名仲裁员,而首席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指定,这可以增加仲裁的公开性和平等性。这种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
《仲裁法》第34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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