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于人格关系的请求权应以是否包含财产利益为标准确定诉讼时效的适用
人格权请求权属于支配权,而支配权的特征是以权利人自己的行为即可行使权利。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置主要是保护交易的安全,规范具有财产性质的社会关系,而人格权的请求权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所以人格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设置的宗旨相违背。再者,人格利益作为人的最高利益,具有不可侵犯性,除主体以外的其他人均负有不作为的保护义务,如果义务人违反了这种义务,造成他人人格受损,那么这种侵害的结果就有了持续性,如毁损他人名誉,且这种损害不因时间的经过而减损效力,需要法律予以永久保护。所以人格权请求权不属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而基于侵害人格权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的范畴,其责任形式属于财产责任,应受限于诉讼时效。
2、基于纯粹身份关系的请求权不能适用诉讼时效
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有两大类:基于纯粹的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如离婚请求权;基于非纯粹的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如给付抚养费请求权。对于前者,其请求权内容并非诉讼时效调整的对象,所以不属于诉讼时效适用范围;对于后者,因侵权的行为和事实处于持续状态,起算点无法计算,所以也没有适用诉讼时效的必要。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身份关系解除以后产生的财产分割请求权的问题,这种财产请求权应归属于债权请求权,所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诉讼时效什么意思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诉讼时效要件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
2、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
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拉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止时,将中止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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