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鉴定意见告知时限
刑事案件鉴定意见告知时限是五天。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应该在收到鉴定意见那天开始算起5天之内,将鉴定的意见复印件送达至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鉴定的意见指的是各行业的专家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的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的意见。
二、刑事案件中对鉴定意见的质证
刑事案件中对鉴定意见的质证主要有:
1.对鉴定主体的审查与质证;
2.对鉴定材料的审查与质证;
3.对鉴定过程的审查与质证;
4.对鉴定意见文书形式要件的审查与质证;
5.对鉴定意见关联性的审查与质证;
6.对鉴定意见告知程序的审查与质证。
三、刑事案件中哪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3.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4.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5.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6.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7.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8.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9.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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