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道路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受害方一般可诉求以下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
就医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住宿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的相关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直接财产损失。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1、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宿费;
6、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7、营养费;
8、鉴定费;
9、残疾赔偿金;
10、残疾辅助器具费;
11、丧葬费;
12、被扶养人生活费;
13、死亡赔偿金;
14、精神损害抚慰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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