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寻妻未果丈夫起诉离婚
时间:2023-08-04 11:24:19 4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两年寻妻未果丈夫起诉离婚

日期:

2010-08-1809:49

株洲网讯(易溪樊平汪明卓)结婚3年,夫妻俩在一起生活的时间加起来不过1个月,且儿子出生后,妻子独自外出打工杳无音讯,两年多来多次寻妻未果,丈夫向法院起诉离婚。李先生和刘女士都是攸县人,2005年在广州打工结识。2年后,两人在攸县登记结婚。结婚半个月后,夫妻俩一同赴广东打工。刚到没几天,两人便产生矛盾,刘女士独自一人去了浙江。同年9月,刘女士回到广东找到丈夫,一同居住了10余天。谁知故事再度重演:一番争吵后,刘女士又独自跑回浙江,这次干脆与丈夫断了联系,两人开始分居。当年年底,刘女士回到攸县娘家,期间虽然丈夫和公公曾上门接她回家过年,但刘女士并未同意。因此夫妻间的矛盾进一步加深。

2008年正月初一,刘女士在其娘家生下一男孩;不久,她外出务工。李先生虽多次寻找,但一直没有妻子的音讯。今年,李先生向攸县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但不管是被告刘女士两次独自外出打工,还是原告李先生到妻子娘家接其回家过年遭拒,都对夫妻感情产生了较大影响。现原、被告分居已逾2年,且双方联系全无,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据此,法院支持原告李先生的离婚请求。近日,攸县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小孩由刘女士抚养,李先生按月支付200元生活费。

妻子丧失劳动能力丈夫离婚未果被判尽抚养义务

妻子患病丧失劳动能力,丈夫却不尽陪护、照顾之责,妻子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法庭。近日,南汇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丈夫吴先生给付妻子许女士2006年7月18日至2009年6月的扶养费1.4万元;2009年7月起每月负担许女士扶养费600元,支付许女士自理部分医疗费2793.60元。

2004年3月,吴先生与许女士经人介绍相识,次年1月登记结婚。同年5月,许女士因右下肢恶性神经鞘瘤入院治疗,至同年6月29日出院。之后,她先后5次入院治疗,而吴先生只在她第1次入院治疗期间尽了陪护、照顾之责。后因许女士患有疾病,夫妻之间产生矛盾,2006年7月分居至今。

其间,吴先生曾3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均未获支持。另查明,许女士经鉴定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父系重残无业,母亲无工作,家庭经济困难。许女士虽每月有400元低保保障,但须交纳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费用,而吴先生每月收入有1500余元。去年12月,许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吴先生承担每月扶养费800元及医疗费4.4万余元。

吴先生辩称,自己尽了扶养义务,现妻子所患疾病已治愈,属于康复调理阶段,且她属城镇低保,有稳定收入,故自己不必承担抚养费和医疗费。

法院认为,许女士因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窘迫,吴先生理应尽其所能乃至降低自身的生活水平而承担起扶养、帮助之责。法院综合各方面因素,酌定吴先生应负担扶养费600元,同时对妻子自理部分的医疗费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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