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两方当事人,均有权达成合同取消条件的协议,也自然在合同取消条款得以满足之时,取得了取消合同的权利。
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在明确设定解除权时,对于该项权力的执行,可附加一定的限制与要求,诸如解除权的产生原因、其条件的提出以及行使解除权所产生的效果等方面。
然而,当具备了按照约定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发生之后,并非必然导致合同的解除,还需经过解除权一方务必在拟定的解除期限内向另一方清楚地表达出解除合同的意愿才行。
在常见的情形下,合同的解除既可在不通过法律程序的层面上进行,也可选择在诉讼案件进行的过程中来执行。
至于涉及到解除权行使方式特殊规定的情况,则应当根据相关约定来实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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