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是按照人口和住房面积一起综合考虑计算的。具体补偿费用如下: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人口失踪多久可以算死亡
一、人口失踪多久可以算死亡
1、失踪人口一般四年算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但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就可以申请,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不受之前的时间限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二、人口失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人口失踪的构成条件,具体如下:
1、主体条件,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2、客体条件:有下落不明的事实,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
3、安全须知,一般情况下,失踪24小时后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人口失踪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
人口失踪刑事立案标准,具体如下:
1、失踪现场有明显的侵害迹象的;
2、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
3、人与机动车一起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
4、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超过48小时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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