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
第七条办理注册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一)拖拉机登记编号拖拉机登记证书编号;(二)拖拉机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所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三)拖拉机的类型制造厂品牌型号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号码或者挂车架号码出厂日期机身颜色;(四)拖拉机的有关技术数据;(五)拖拉机获得方式;(六)拖拉机来历证明的名称编号或进口拖拉机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七)拖拉机办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八)注册登记的日期;(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的其他事项.拖拉机登记后对拖拉机来历证明出厂合格证明应签注已登记标志收存来历证明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一)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二)拖拉机来历证明涂改的或者拖拉机来历证明记载的拖拉机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三)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拖拉机不符的;(四)拖拉机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五)拖拉机属于被盗抢的;(六)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5年)
第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经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登记后,方可使用。登记之前,需要临时使用的,必须取得临时牌证。
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
第六条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拖拉机。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确认拖拉机的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号码或者挂车架号码、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
第五条初次申领拖拉机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对拖拉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属于经国务院拖拉机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拖拉机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拖拉机机型,其新机在出厂时经检验获得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
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5年)
第十四条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机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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