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
接受本案上诉人刘某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今天的诉讼活动。针对上诉状的观点,结合本案的证据材料,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恳请法庭采纳。
一、被上诉人原审中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被上诉人不能对上诉人主张债权。
1、被上诉人原审中的陈述是虚假的。被上诉人在起诉时称借给上诉人52000元,均是通过银行汇款方式交给上诉人的。但在原审中只提供了44000元的汇款凭证,显然被上诉人陈述是虚假的。
2、被上诉人向法庭申请调取汇款44000元的证据,只能证明往上诉人账户上存过44000元。但该款是借款是还款还是其他款均无法证实。
3、确认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应以借条、欠条等为依据。本案中上诉人从未向被上诉人出示过任何凭据,因此无法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4、驿城区法院调取的证据只能证明上诉人收到44000元,但不能证明系被上诉人存的款。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供是其本人往上诉人账户存款的证明。
5、被上诉人称上诉人已还款3000元,但也未能提供出还款时上诉人给其出具的任何手续,所以借款还款的事实不成立。
二、上诉人并未借不被上诉人的任何款项
1、上诉人经营的是汽车维修行业,且从业多年,不需要向其他人借款。
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女儿原系恋爱关系,被上诉人的女儿多次向上诉人借款帮助其家人,说是购车、购房帮其弟弟,上诉人也是每次借款均给了其女儿,上述款项是被上诉人女儿还上诉人的款。除此之外,被上诉人女儿还欠上诉人近10万元未还。两人分开后上诉人也没再向上诉人女儿追要。但没想到被上诉人借此还款的事说是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而一审法院又不顾事实,强行作出了不负责任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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