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通行的船只大小。内河航道等级,是按照河流所能通行船只大小所作的等级分类。根据《内河通航标准》分为7个等级。一级航道:可通3000吨,二级航道可通航2000吨,三级航道可通航1000吨,三级航道尺度的最低标准为水深3.2米、底宽45米。四级航道可通航500吨,四级航道尺度的最低标准为水深2.5米、底宽40米。
内河三级航道通航标准是什么
一、内河三级航道通航标准是什么
1、内河三级航道可通航1000吨,三级航道尺度的最低标准为水深3.2米、底宽45米。内河航道等级,是按照河流所能通行船只大小所作的等级分类,分为七个等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二、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受理条件有哪些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受理条件如下: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3、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水路运输经营者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表”的要求;
4、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5、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标和其他标志的规划、建设、设置、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条内河航道发生变迁,水深、宽度发生变化,或者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影响通航安全的,航道、航标主管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标保持正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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