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制度被誉为中华民族的创举,西方称之为法律制度的东方经验。所谓调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和疏导下,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双方当事人,促使其交换意见、互谅互让、以一定条件和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我国现行的调解主要有三种,即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治安调解是行政调解的一种,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充分认识治安调解的重要作用
治安调解是及时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手段,也是中国特色治安管理处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03年以来,公安机关充分运用治安调解,及时调处各类纠纷1020万余起,积极化解了矛盾纠纷,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
目前,我国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的凸显期,部分社会群体的心态失衡,普通的治安案件如果处理不当,就有可能转化为恶性事件。公安机关从治安调解入手,通过耐心的教育、劝说、疏导,缓和当事人的偏激情绪,解开产生纠纷的症结,可以妥善、有效地平息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反之如果简单地就事论事,处罚了之,不但不能缓和矛盾,反而易使矛盾升级。通过做耐心细致、全面具体的治安调解工作,还可以培养基层民警踏实认真、尽职尽责的工作作风,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树立人民警察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和谐的警民关系。此外,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更加系统地接受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客观分析治安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治安调解中存在各种问题,一是治安调解的范围不准确。主要表现为:有的扩大治安调解范围,滥用治安调解,甚至强制调解、以调代罚、一调了事;有的将属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范围的民事纠纷,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调解;有的追求打击处理指标,对应予治安调解的案件,图简单、怕麻烦,不愿调解浪费时间,而直接处罚了事。二是治安调解的程序不规范。长期以来,治安调解较为普遍地存在着重调解、轻调查,重结果、轻程序等问题。这种情况易造成久调不结、久拖不决,一旦当事人反悔,由于贻误了调查取证时机,也难以对案件依法做出处罚,这也是部分治安调解案件转化为信访案件的主要原因。三是治安调解的方法不科学。准确把握治安调解的六项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遵循六项原则,即合法、公正、公开、自愿、及时和教育原则。
(一)合法原则。一方面,治安调解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即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主持,双方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参加、共同达成有关协议。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公正原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正确进行调解处理的前提和基础,而分清责任则是解决纠纷的关键。同时,主持调解的人民警察要实事求是地提出调解意见,不得偏袒一方。
(三)公开原则。治安调解公开进行,是指公安机关应当让双方当事人都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违法的性质,以及依据法律应当给予违法当事人何种治安管理处罚等情况,在双方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调解。但是,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双方当事人都要求不公开的,治安调解可不公开。
(四)自愿原则。治安调解必须以当事人各方自愿为前提条件。公安机关不能以行政强制的手段强迫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
(五)及时原则。多年来,治安案件久拖不结、久调不决的问题比较突出。《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明确规定了治安调解的次数和期限,要求对调解不成的应当在法定的办案期限内及时依法处罚,不得久拖不决。
(六)教育原则。人民警察应当通过查清事实,讲明道理,指出当事人的错误和违法之处,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有效发挥调解一案、教育一片、引导一方的积极作用。
在贯彻上述六条原则的同时,治安调解还要注意把握宜解不宜结、宜和不宜激、宜宽不宜严的方法。
此外,要积极适用现场治安调解。现场实施的治安调解是基层民警当场处理矛盾纠纷、即时化解案件争议的重要手段。对符合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现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应及时予以现场调解,并制作协议书,编号装订存档。
多年来,公安机关积极运用治安调解手段,及时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积极预防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笔者认为,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公安机关更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充分认识调解制度的深刻内涵,准确把握时代特征,积极适用治安调解,为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进一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作者: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张晓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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