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请求解散公司,是公司解散事由的一种,当公司出现严重经营管理困难,经由其他方法都不可以解决时,占有公司全部股权比例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股东解散公司之诉应当将公司列为被告。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由公司住所地,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归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是什么?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如下:
1、公司的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
4、申请股东须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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