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经单位同意住宿的员工,均应服从办公室对住宿的统一调整安排
二、住宿员工应自觉爱护居住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避免厕所、水池和下水道的堵塞,实行卫生值日,及时倾倒垃圾。
三、爱护住宿房内的所有物品,包括医院物资和住宿房内墙壁、地板、地砖、家用电器、厨房用具、家具等固有设施,员工入住时应办理物品领用手续,如发生损坏、丢失一律照价赔偿。
四、未经允许不得将个人的家具放在住宿房内,不允许饲养宠物。
五、未经允许住宿房内不能有院外人员留宿。
六、注意防火、防盗,节约能源。出门关好门窗及水电气开关,不能私接电源和超负荷用电,出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七、院内住宿者除遵守上述有关规定外,还应随时保持宿舍区走廊、通道等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不丢垃圾和杂物在走廊和通道上;不乱倒脏水;不使用明火炉具和电炉;不在宿舍区内燃放烟火和鞭炮;自行车按规定地点摆放。
八、员工如需退房,应办理宿舍财产、物资、钥匙交接手续,若有丢失或损坏,照价赔偿。附:“员工住宿标准的规定”、“员工住宿的申办程序”。
税收优惠政策
1、开发区内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半的优惠,即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新办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或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由开发区财政补贴相当于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开发区财政留成部分的100%;第六年至第十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相当于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50%。开发区财政在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以前补贴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30%以上。
2、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当年所缴纳的营业税在5万元以上,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二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的50%,第三年起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30%,直至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
3、外商投资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二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12.5%)的50%(6.25%),第三年起由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12.5%)的30%(3.75%),直至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
4、在开发区内注册、区内生产经营并纳税,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内资企业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5、在区内注册并纳税的区外企业与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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