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和实施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意志。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等分类。
民事权利按照作用分类
(一)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自己直接支配其权利客体
(二)并有权排除他人妨碍其支配的权利。
(三)请求权是指权利人有权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四)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五)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六)绝对权是指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人,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一切人。
(七)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是特定的人。
(八)主权利是指在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九)从权利是指在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
(十)既得权是指其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
(十一)期待权是指其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可能会实现,也有可能不会实现的权利。
(十二)原权利是指在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
(十三)救济权是指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时,或有受到侵害危险时而发生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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